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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石光、易立清贩卖毒品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2
摘要: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查获的毒品及电子秤、分装机、包装袋、手机、银行卡等物证的照片,购进、销售毒品记录(账本)、手机通话清单、银行账户明细查询单、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单、存取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查获的毒品及电子秤、分装机、包装袋、手机、银行卡等物证的照片,购进、销售毒品记录(账本)、手机通话清单、银行账户明细查询单、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单、存取款凭条、租房合同、汽车票、证实另案被告人刘某甲因向被告人齐石光购买毒品并销售给他人而被判刑的刑事裁定书等书证,证人蒋某某、沈某、马某某、刘某乙等的证言,毒品鉴定意见,辨认、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另案被告人刘某甲和同案被告人易正喜、尹丽、齐某某、陈作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齐石光、易立清亦曾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石光、易立清非法购买、销售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氯胺酮等毒品,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齐石光提起犯意,纠集人员,策划贩毒过程,筹资购买毒品,指挥同案被告人销售毒品、收取毒资、登记账目等,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所组织、指挥和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齐石光跨省贩运多种毒品,数量特别巨大,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易立清为齐石光保管、销售毒品,收取毒资,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亦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易立清起初参与齐石光贩毒团伙,后又从齐石光处赊购毒品自主贩卖,数量特别巨大,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第一审、第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对齐石光、易立清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湘高法刑一终字第212号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齐石光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易立清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晓光

代理审判员  邓克珠

代理审判员  毛彦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田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