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关于二审判决的法律适用问题。(一)案涉合同系加工承揽合同,案涉设备已经生产完成并交付,谙拓公司主张华威公司构成根本违约的事实依据不足,二审判决据此认定本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所规定的法定解除条件并无不当。(二)谙拓公司主张华威公司未履行安装调试前的安装磁力驱动搅拌系统的义务、提供管口方位图的义务、提供材质证明文件的义务,但谙拓公司所主张的上述义务均不属于设备使用过程中质量保证义务,二审判决亦未作出华威公司无需承担质量保证义务的认定,故对谙拓公司所主张的有关二审判决认定华威公司不需要承担质量保证义务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谙拓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焦作谙拓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汪 国 献 审 判 员 阿依古丽 代理审判员 李 志 刚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茜 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