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关于一审审理程序是否违法的问题。在本案二审时,环球公司提出一审审理程序错误,其理由及要点与此次再审申请中的相关内容基本一致。二审法院经审查一审卷宗,认为原审法院已于2013年10月28日召集双方当事人,对格雷特公司一审提交的特种设备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收费标准1页、17份起重机制造监督检验证书进行了质证。原审法院还向扬州佳城资产评估事务所、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扬州分院进行了调查,并形成了调查笔录。二审法院认为该两份证据系原审法院所作的调查笔录,应予认可,且二审法院已组织双方当事人对该谈话笔录进行了质证。本院经审查认为,二审法院对于环球公司提出的上述请求及理由已经进行了审理,并作出了认定。此次再审申请中,其再次对该问题提出异议,但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因此,环球公司关于“格雷特公司在一审二次庭审以后又提交了特种设备检验收费标准、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证书17份,一审法院又作了两个调查笔录,均未经环球公司质证,严重违反程序”的主张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综上,环球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相关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环球造船(扬州)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宪森 审 判 员 殷 媛 代理审判员 张雪楳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侯佳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