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山东欣升集团有限公司与泰安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一般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49(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1
摘要:(二)欣升公司在受让的土地上进行开发建设的利得摩尔商业城已经竣工并对外出售,其应当按照土地出让公告和《回购商业房协议书》的要求履行提供回迁安置房的义务。欣升公司主张自己不是2005年3月24日《协议书》的当

(二)欣升公司在受让的土地上进行开发建设的利得摩尔商业城已经竣工并对外出售,其应当按照土地出让公告和《回购商业房协议书》的要求履行提供回迁安置房的义务。欣升公司主张自己不是2005年3月24日《协议书》的当事人,不负有向岳西工贸公司拆迁安置的义务,其理由显然不能成立。

(三)一、二审法院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依照土地出让公告和《回购商业房协议书》判令欣升公司履行回迁安置义务并无不妥,也没有超出土地收储中心的诉讼请求。

综上,欣升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十一项规定之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山东欣升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进先

审 判 员  吴晓芳

代理审判员  王毓莹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楠楠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