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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建四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凯里市煤炭工业局与中建四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凯里市煤炭工业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1
摘要:(三)关于本案中石怡能否被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问题。中建四局三公司主张,石怡既然已在一审中明确表示放弃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故二审中,石怡的诉讼地位应附属于上诉人,但一、二审判决错将石怡列为了第三

(三)关于本案中石怡能否被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问题。中建四局三公司主张,石怡既然已在一审中明确表示放弃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故二审中,石怡的诉讼地位应附属于上诉人,但一、二审判决错将石怡列为了第三人。既然石怡在一审中没有对本案标的提出独立诉讼请求,则一审法院将其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并无不当。进而,在一审没有判令其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下,本案二审亦没有必要将其附属于上诉人一方。

综上,中建四局三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建四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韩 玫

审 判 员  吴晓芳

代理审判员  肖 峰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冬颖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