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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被上诉人、沈小龙与沈小龙、二审上诉人与公司有关的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1
摘要:综上,申请人恒信公司、沈小龙的申请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结果公正,应当予以维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

综上,申请人恒信公司、沈小龙的申请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结果公正,应当予以维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吉林市恒信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沈小龙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刘 敏

代理审判员  周伦军

代理审判员  郑 勇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侯佳明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