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申请人恒信公司、沈小龙的申请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结果公正,应当予以维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吉林市恒信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沈小龙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刘 敏 代理审判员 周伦军 代理审判员 郑 勇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侯佳明 |
综上,申请人恒信公司、沈小龙的申请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结果公正,应当予以维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吉林市恒信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沈小龙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刘 敏 代理审判员 周伦军 代理审判员 郑 勇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侯佳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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