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金海力公司虽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及第五项的规定申请再审,但其并没有提供新的证据用以推翻二审判决,没有指出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的哪些证据是伪造的或者是未经质证的,也没有提出过其曾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而未获准许,因此,其依据上述事由申请再审亦不能成立。 综上,金海力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大庆市金海力电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