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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盛格隆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与李平德、李信义股权转让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1
摘要:二、李平德、李信义应否承担违约责任。盛格隆公司与李平德、李信义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约定,李平德、李信义将其持有的哈密三兴公司100%的股权出让给盛格隆公司(乙方)。在收到第二笔股权转让款的当日,双方共

二、李平德、李信义应否承担违约责任。盛格隆公司与李平德、李信义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约定,李平德、李信义将其持有的哈密三兴公司100%的股权出让给盛格隆公司(乙方)。在收到第二笔股权转让款的当日,双方共同至登记部门办理股权变更手续。李平德、李信义承诺其积极协助乙方办理有关股权转让过户手续。李平德、李信义确认在合同签订前,标的公司不存在任何债务纠纷,没有向任何法人或自然人提供担保,没有任何未履行完毕的合同。但根据查明的事实,在李平德、李信义已收到第二笔股权转让款的情形下,案涉股权尚有10%未过户到盛格隆公司名下。上述事实是否表明李平德、李信义构成违约,应结合全案事实以及证据作出认定。

综上,申请人盛格隆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宪森

审 判 员  殷 媛

代理审判员  张雪楳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侯佳明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