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关于二审判决利息计算方式是否有误的问题。本案利息计算包括两部分,一是合同期内的约定利息为月息20‰;二是逾期还款的利息。二审判决逾期还款以银行同期1-3年贷款基准利率6.65%计算月息为2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本案《借款/保证担保合同》中关于违约责任约定,借款方未按合同规定如期归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有权对违约部分在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加收利息的罚息20%。根据银发(2003)251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支付逾期利息。据此,二审判决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水平加收10%,即22‰计算逾期还款的利息并未超过合同约定,亦未违反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航泰瑞公司关于二审法院计算利息及罚息标准不当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航泰瑞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民和航泰瑞水电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汪 国 献 审 判 员 阿依古丽 代理审判员 孙 利 建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 茜 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