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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1
摘要:同德祥制药已经按照《会谈纪要》和《会议纪要》的约定向古汉制药交付了资产,而古汉集团和古汉制药未按协议约定全面履行其付款和交付土地的义务,其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按照双方协议中的约定,古

同德祥制药已经按照《会谈纪要》和《会议纪要》的约定向古汉制药交付了资产,而古汉集团和古汉制药未按协议约定全面履行其付款和交付土地的义务,其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按照双方协议中的约定,古汉集团和古汉制药应自2012年5月31日起向同德祥制药支付评估确定的资产价值6445.11万元,古汉集团还需向同德祥制药补偿一块相同性质、同等面积、同地段的土地。古汉集团提出以土地补偿的义务缺乏可操作性,因此不能判决其承担此项义务,经原审查明,古汉集团确实在衡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持有土地(国有土地证号为:衡国用(2008)第184号),该地块符合合同中约定的土地补偿原则,一、二审法院判决以该地块中的部分土地补偿同德祥制药符合双方合同的约定。虽然该宗土地尚未开发利用,不具备转让条件,但古汉集团并不能因此免除其合同约定的义务,也并不意味着转让行为无效。即使其因履行不能而违约时,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二审法院认定古汉集团和古汉制药在本案中构成违约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均无不当。

(三)关于如何计算古汉集团和古汉制药应当承担的违约金的数额问题。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古汉集团和古汉制药迟延付款的应承担月息2%的利息,同时支付500万元违约金。由于双方在《会谈纪要》中没有约定土地置换的具体日期,一审判决将土地折算为77万元/亩计算违约金不符合本案实际,二审法院予以纠正正确。因双方在合同中既约定了迟延付款利息,又约定了违约金,一、二审法院以违约损失重复计算为由,未判令古汉集团和古汉制药承担支付500万元违约金义务亦并无不当。故本案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本金6445.11万元,算至2012年11月30日止利息为7734132元(6445.11万元*(24%/12个月)*6个月=7734132元],扣除双方约定的不需承担违约损失的期间共计68天金额为2881759元[扣除评估时间28天及评估报告至付款准备时间40天,共68天,6445.11万元*(24%/365天)*68天=2881759元]。古汉集团和古汉制药应承担的违约金为7734132元-2881759元=4852373元。2012年12月1日起延期付款违约损失计算至古汉集团、古汉制药自动履行或判决生效强制执行相关款项到达同德祥医药账户之日止。古汉集团、古汉制药申请再审认为双方约定违约金过高应予调整,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关于古汉制药支付同德祥医药账户的500万元已付款的扣减问题,二审判决已释明在另案中予以核减,本院在本案中不再予以审查。

综上,古汉集团、古汉制药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紫光古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紫光古汉集团衡阳制药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汪国献

审 判 员  黄 年

代理审判员  孙利建

二〇一四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茜娟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