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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双台子热力有限公司、刘巨凯与盘锦双台子热力有限公司、刘巨凯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1
摘要:二、双台子热力公司应否对涉案财产给予补偿。2008年10月16日双台子热力公司与正和公司、广田热电集团签订《财产交接单》,双台子热力公司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指导下接管了正和园小区供暖的同时,也接收了涉案

二、双台子热力公司应否对涉案财产给予补偿。2008年10月16日双台子热力公司与正和公司、广田热电集团签订《财产交接单》,双台子热力公司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指导下接管了正和园小区供暖的同时,也接收了涉案财产。该《财产交接单》记载:“交接单位(正和公司)同意将正和园取暖设施并入热力网,但由于锅炉不完全由正和公司投资,锅炉房产权及经济补偿问题待其他小区同类问题解决后,参照其他小区处理办法另行协商。”依据此约定,双台子热力公司在接收涉案财产后应当与涉案财产的权利人协商经济补偿问题。因双台子热力公司既没有另行协商又没有实际给予经济补偿,涉案财产权利人有权依照财产的鉴定价值向其主张补偿费用。关于双台子热力公司主张其已经免除600余万元的供暖联网费作为取得涉案财产的对价问题,对此,本院认为,双台子热力公司按照政府的要求免除他人供暖联网费的行为属于单方作出的债务免除,而不是债的抵销,不能抵销刘巨凯基于另一法律关系而主张的债权,故对其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对于双台子热力公司所称应当依据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盘政办发(2007)64号文件的规定由盘锦市环保局负责支付涉案财产补偿款的主张,本院认为,双台子热力公司在知晓涉案财产并不完全属于正和公司,且已实际取得涉案财产后即有义务对财产的所有权人给予经济补偿。至于政府作出如何补偿规定应系另一法律关系,且前述文件内容并非针对刘巨凯作出的补偿决定,并不影响双台子热力公司在本案中承担责任,故二审法院确定由双台子热力公司承担涉案财产补偿款及利息责任正确。

三、刘巨凯有无提起本案诉讼的权利。双台子热力公司在签订《财产交接单》时就已经明确知晓涉案财产并不完全由正和公司投资建设,而且在接收涉案财产的同时其也承诺另行协商经济补偿问题,因此,双台子热力公司在涉案财产所有权人明确后,有义务给予所有权人相应补偿。作为涉案财产的所有权人,刘巨凯有权提起本案诉讼,双台子热力公司的此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双台子热力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盘锦双台子热力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