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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盛合实业有限公司与西安虹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1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31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西安盛合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朱宏路立交桥东北角。 法定代表人:路国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运生,该公司职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31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西安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朱宏路立交桥东北角。

法定代表人:路国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运生,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赵恩孝,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西安虹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纬二十六街24号。

法定代表人:刘西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郝西宁,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杨军,北京市东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西安盛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西安虹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联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陕民一终字第1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西安盛合实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西安盛合实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西安盛合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汪 国 献

审 判 员 阿依古丽

代理审判员 李 志 刚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 茜 娟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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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