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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振华、北京威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黄振华、北京威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1
摘要:综上,本院认为,申请人黄振华的再审申请,部分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采信,但因盖晓霞并未履行股东会决议中的股权置换义务导致其获得股权并未支付相应的对价,其要求驳回北京威德公司一审诉讼请求的申请理由缺乏法

综上,本院认为,申请人黄振华的再审申请,部分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采信,但因盖晓霞并未履行股东会决议中的股权置换义务导致其获得股权并未支付相应的对价,其要求驳回北京威德公司一审诉讼请求的申请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虽有不当之处,但实体处理结果并无不当,可予维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黄振华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刘 敏

代理审判员  周伦军

代理审判员  郑 勇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侯佳明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