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二审判决认定本案货损的金额是否合理的问题。根据原审查明事实,日动保险公司提交了两份目的港货物检验报告,星航公司对检验报告的真实性予以认可。本案货物的被保险人日铁贸易美国有限公司向日动保险公司出具的《索赔书》中详细记载了货损金额的计算情况,而有关数据均是依据上述检验报告而确定。星航公司对货损数额有异议,但并未提交相反证据。原审判决认定本案货损金额并无不当。星航公司关于原审判决认定的损失金额证据不充分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综上,星航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格里戈星航海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胡 方 审判员 郭忠红 审判员 余晓汉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 娜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