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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圣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昆明圣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天津土钍投资咨询发展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0
摘要:本院对云南高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昆明圣灵公司向云南高院提交的《“雅典城”经发改委审核的商住楼价格表》载明,“雅典城”经审核确定的住宅销售价格最低为每平方米2443元(14幢21-2102),商铺销售价格

本院对云南高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昆明圣灵公司向云南高院提交的《“雅典城”经发改委审核的商住楼价格表》载明,“雅典城”经审核确定的住宅销售价格最低为每平方米2443元(14幢21-2102),商铺销售价格最低为每平方米8488元(1幢2-221)。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是否存在超标的额查封财产的问题。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对债务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措施,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确保实际变价处分时债权能够得以足额受偿。当然,为避免损害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查封规定》第二十一条也对查封财产的价额作出了限制,即以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本案系诉讼财产保全,保全的标的物是不动产,而非存款等具有明确价额的财产。因案涉房产未经评估,故无法精确计算其价值,执行法院仅能根据已成交房产的价格情况,结合周边同类房产的实际成交价格,并考虑市场需求量及价格波动等因素,综合估算查封房产的价值。因此,对于司法解释规定的“明显超标的额”的限制,应当从宽掌握。根据昆明圣灵公司所提供的《“雅典城”经发改委审核的商住楼价格表》,如依其中载明的最低价格计算,目前已查封房产的价值甚至低于保全裁定所确认的55,520,370元。故云南高院继续查封142套房产,并未构成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此外,根据云南圣灵公司、昆明圣灵公司的申请,云南高院裁定解除了对“雅典城”8、11、12幢房产以及相关6套房产的查封,查封财产的价值明显降低,已经充分维护了二公司的合法权益。

云南圣灵公司、昆明圣灵公司主张云南高院超标的额查封房产,但提供的《情况说明》等材料,仅能作为确定房产价值的参考因素之一,无法证明房产的实际成交价格。而二公司提供的已在房屋产权部门备案的商品房购销合同,未附购房发票、付款记录等相关证据予以佐证,不能证明相关房产已实际出售。即便能够证实房产已实际成交,也仅能说明交易时点的价格,不能仅以此确定查封房产目前的实际价值,难以据此证明本案存在超标的额查封的情形。

综上,申请复议人的复议理由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云南高院(2014)云高执异字第3号执行裁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复议人云南圣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昆明圣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复议请求,维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云高执异字第3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立新

代理审判员  马 岚

代理审判员  尹晓春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魏 丹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