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关于原判决是否超出嘉德利公司诉讼请求范围问题。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广东省珠海市国土资源局已就本案所涉B、C地块土地使用权做出变更登记,其内容与秦龙公司和嘉德利公司订立《补充协议(一)》所约定的转让条件相一致,而空后广州办于本案再审审查期间明确表示已全额收取合同标的款、愿意依照合同约定办理B、C地块使用权转让手续,且A地块使用权也已经过户至秦龙公司名下,故秦龙公司关于本案所涉地块无法履行过户手续的理由不能成立。另外,原审已查明:B地块房地产权证号原为C0301227、现为粤C6571353,C地块房地产权证号原为C0301226、现为粤C6571351。因此嘉德利公司所主张的C0301227和 C0301226土地使用权与一审判决主文所列粤C6571353和粤C6571351土地使用权为相同地块。故秦龙公司关于原审判决内容超出嘉德利公司诉讼请求范围的主张因无事实依据而不能成立。 综上,秦龙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及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秦龙投资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汪治平 审判员 李 伟 审判员 孙祥壮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丽诗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