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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秦龙投资有限公司、珠海市嘉德利投资有限公司与北京秦龙投资有限公司、珠海市嘉德利投资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0
摘要:三、关于原判决是否超出嘉德利公司诉讼请求范围问题。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广东省珠海市国土资源局已就本案所涉B、C地块土地使用权做出变更登记,其内容与秦龙公司和嘉德利公司订立《补充协议(一)》所约定的转

三、关于原判决是否超出嘉德利公司诉讼请求范围问题。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广东省珠海市国土资源局已就本案所涉B、C地块土地使用权做出变更登记,其内容与秦龙公司和嘉德利公司订立《补充协议(一)》所约定的转让条件相一致,而空后广州办于本案再审审查期间明确表示已全额收取合同标的款、愿意依照合同约定办理B、C地块使用权转让手续,且A地块使用权也已经过户至秦龙公司名下,故秦龙公司关于本案所涉地块无法履行过户手续的理由不能成立。另外,原审已查明:B地块房地产权证号原为C0301227、现为粤C6571353,C地块房地产权证号原为C0301226、现为粤C6571351。因此嘉德利公司所主张的C0301227和 C0301226土地使用权与一审判决主文所列粤C6571353和粤C6571351土地使用权为相同地块。故秦龙公司关于原审判决内容超出嘉德利公司诉讼请求范围的主张因无事实依据而不能成立。

综上,秦龙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及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秦龙投资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汪治平

审判员  李 伟

审判员  孙祥壮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丽诗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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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