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关于一审程序是否违法问题。龙生公司与张继生主张一审法院给其送达的民事起诉状与法院留存的民事起诉状事实与理由部分内容不一致,导致一审诉讼中其无法针对原告的起诉进行答辩,但是其并未对此提起上诉,这应视为其放弃了对此问题的相关权利。龙生公司与张继生以此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对该申请理由不予审查。 综上,龙生公司、张继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山东龙生集团有限公司、张继生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关 丽 代理审判员 李 琪 代理审判员 仲伟珩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楠楠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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