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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湘琳、林加其与张湘琳、林加其股权转让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0
摘要:关于能否依据《合作协议书》第二条认定双方转让股权的依据是《合作协议书》的问题。该条内容系“甲方承诺合作协议签订之日,除员工工资外公司没有对外负担债务。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总公司及贵州子公司的公司损益双

关于能否依据《合作协议书》第二条认定双方转让股权的依据是《合作协议书》的问题。该条内容系“甲方承诺合作协议签订之日,除员工工资外公司没有对外负担债务。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总公司及贵州子公司的公司损益双方按股份比例承担和分享”。该约定并未具体涉及厦门永福贵公司股权转让的事项,仅就双方对于总公司和子公司损益承担进行了概括约定,且鉴于本案股权转让协议和《合作协议书》系于同日签订,该约定亦可解释为在股权转让协议已经签订的前提下,双方对于股东权益的约定,张湘琳主张据此可以推定《合作协议书》才是双方转让厦门永福贵公司股权的真正合意,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本案判决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判令解除合同适用法律是否错误的问题。虽然双方在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了解除协议的条件,但并不能排除双方在法定情形下解除合同的权利。本案判决根据查明的事实,以张湘琳未支付股权转让款构成根本违约为由,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判令解除合同,返还股权并支付违约金,适用法律并无不当。张湘琳该项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张湘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湘琳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侯建军

代理审判员  刘小飞

代理审判员  叶 阳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饶 赟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