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据此,汽运公司、民生医院作为违约方,应赔偿华运源公司解除合同造成的损失。即使如汽运公司、民生医院所主张的彩超设备应当返还华运源公司,华运源公司对因解除合同造成的损失与彩超设备残值间的差额部分,仍有权要求汽运公司、民生医院予以赔偿。因此,原审判决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判令该彩超设备归民生医院所有,并根据彩超设备的购进价格、进口关税、运费等,以及民生医院未按协议约定向华运源公司进行结算等事实,酌定汽运公司、民生医院赔偿华运源公司损失600000元,并无不当。汽运公司、民生医院提出“原审判决彩超设备归民生医院所有并赔偿华运源公司600000元损失,适用法律错误”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原审判决是否超出华运源公司诉讼请求范围的问题。 本案中,华运源公司的诉讼请求是解除合作协议,并判令汽运公司、民生医院返还华运源公司投资款3086808.54元及利息并赔偿损失,其中赔偿损失部分包括了按照PLDD项目合作协议的约定,违约方应按项目总投资的20%赔偿给守约方。因此,二审判决基于双方的彩超合作协议判令汽运公司赔偿华运源公司损失600000元,以双方之间的PLDD项目合作协议的约定判令汽运公司向华运源公司支付违约金170687.4元,并未超出华运源公司的诉讼请求范围。汽运公司、民生医院提出的原审判决超出华运源公司诉讼请求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汽运公司、民生医院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驻马店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驻马店民生医院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宪森 审 判 员 殷 媛 代理审判员 张雪楳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侯佳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