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浙刑一终字第186号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刘灿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董保军 代理审判员 彭 凌 代理审判员 杨辉辉 二〇一四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罗 敏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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