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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灿贩卖、运输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0
摘要:核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浙刑一终字第186号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刘灿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

核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浙刑一终字第186号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刘灿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董保军

代理审判员  彭 凌

代理审判员  杨辉辉

二〇一四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罗 敏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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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