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管辖问题。赵宜康提出一、二审法院违反了级别管辖的规定,存在程序错误。本院认为,赵宜康的该项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的情形。对其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一、二审判决是否超出当事人诉讼请求问题。根据一、二审查明的的事实,买家尚未全部支付《平安帖》拍卖款,且拍卖款中还应扣除拍卖佣金,最终拍卖所得款不能确定。一、二审判决确定各法定继承人所占《平安帖》最终拍卖所得款的份额,具有金钱给付内容,并未超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亦符合本案实际情况。 综上,本院认为,赵宜康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赵宜康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友祥 代理审判员 王良胜 代理审判员 王 丹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永明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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