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中国铁路物资广州有限公司与何细战、湖南力邦物流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0
摘要:根据本案查明事实,中铁物资广州公司据以起诉的《股权质押协议》系由中铁物资广州公司与何细战双方签订的真实协议,协议内容属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在双方签字或盖章后依法成立。由于该协议不属于法律、行政法

根据本案查明事实,中铁物资广州公司据以起诉的《股权质押协议》系由中铁物资广州公司与何细战双方签订的真实协议,协议内容属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在双方签字或盖章后依法成立。由于该协议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才生效的协议,自协议成立时即发生法律效力。协议第五条约定:“本合同有效期: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直至本合同项下担保债权全部清偿后失效。”该约定对协议的生效和失效时间作了约定,其生效时间应理解为双方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之日起协议生效。案涉《股权质押协议》虽无双方授权代表签字,但有中铁物资广州公司一方的印章以及何细战本人的亲笔签名,其效力更高于授权代表签名,应认定协议符合双方约定的生效条件,该协议属生效协议。何细战虽主张该协议以中铁物资广州公司与定园公司进行融资合作为生效的前提条件,因未实现合作该协议未生效,但由于协议内容对此并无约定,何细战又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本院对此不予采纳。至于中铁物资广州公司事后补签“霍玲”签名的行为,对协议的效力不产生影响,但对其不尊重客观事实的行为应予以批评。由于目前该协议项下的担保债权尚未得到清偿,即约定的协议失效条件尚未满足,双方当事人亦未达成解除、取缔或废止该协议的意思表示,故该协议仍为有效协议。何细战主张该协议未生效,且属被取缔、废止的协议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由于案涉《股权质押协议》系依法成立并生效的协议,应当得到全面履行。虽协议中约定的股权质押因未在工商行政机关进行登记而未能设立,但协议中约定的其他条款仍为有效条款,当事人应按协议约定履行义务。该协议约定:何细战在定园公司投资的51%对应股权及对应资产派生权益对中铁物资广州公司进行质押,如因何细战原因致使本质押行为无效或质押金额不足壹亿贰仟万元,何细战自愿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由于最终质押登记未能办理以至于股权质押未能设立的原因系何细战无法提供股东大会决议材料以及其所持有的定园公司股权在协议签订前已被另案查封,何细战对股权质押未能设立存在过错,其依约应当向中铁物资广州公司承担偿还到期债务的连带担保责任。何细战关于其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事实及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何细战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何细战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季君

审 判 员  于金陵

代理审判员  晏 景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冯哲元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