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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皇朝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营业部与新疆皇朝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0
摘要:皇朝集团不服上述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请求撤销新疆高院(2013)新执二监字第36号执行裁定,主要理由如下:一、评估机构评估案涉房地产及其附属物时,未将土地上的护坡、水泥路、防洪沟、围墙、树木以及其他房屋

皇朝集团不服上述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请求撤销新疆高院(2013)新执二监字第36号执行裁定,主要理由如下:一、评估机构评估案涉房地产及其附属物时,未将土地上的护坡、水泥路、防洪沟、围墙、树木以及其他房屋等纳入评估范围,造成了资产的评估价值低于实际价值。上述未计入评估范围的财产,却随被拍卖房地产一并归天宁公司占有和收益,侵犯了皇朝集团的合法权益。2、案涉房地产的总拍卖成交价款为2100万元,新疆高院以缴纳拍卖标的过户税费为由将其中的200万元退还给买受人天宁公司,仅向农行新疆分行发放了1900万元。根据信成拍卖公司向皇朝集团出具的拍卖须知和其与天宁公司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办理拍卖标的证照变更、产权过户产生的费用均由买受人即天宁公司承担。新疆高院给天宁公司退还200万元的行为侵犯了皇朝集团的合法权益。3、天宁公司经新疆高院允许逾期长达两年迟延付清拍卖价款,因而债权人农行新疆分行未能及时收到案款,造成皇朝集团相应多承担利息88481488.47元(截止日期2013年9月),损害了皇朝集团的合法权益。

本院经审查认为,新疆高院的(2013)新执二监字第36号执行裁定中,未针对异议人提出的评估财产范围遗漏的问题、拍卖前是否通知异议人的问题、拍卖款中200万元退还给买受人的依据问题、允许竞买人迟延交付拍卖款造成的利息损失承担主体的问题等异议理由予以查明,即以“皇朝集团提出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我院拍卖程序合法,故其请求不能支持”为由裁定驳回,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之规定,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3)新执二监字第36号执行裁定书;

二、发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雅玲

代理审判员  杨 春

代理审判员  刘丽芳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日

书 记 员  张巧云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