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赵玉伦申请再审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其提出再审申请已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赵玉伦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关 丽 代理审判员 李 琪 代理审判员 仲伟珩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楠楠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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