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关于二审判决是否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兴源公司主张案涉《合作拆迁开发协议书》违反了建设部等有关部门《关于制止违规集资合作建房的通知》以及邯郸市建设局《关于严禁违规集资建房的公告》的规定,应认定为无效,显然与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不符。因此,兴源公司该项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四)关于本案程序是否违法以及审判人员是否存在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问题。兴源公司提出的程序问题主要针对的是一审程序,对此二审法院已进行过审查并作出“原审程序并无不当,兴源公司关于原审程序问题的主张不能成立”的结论;由于该部分程序问题并非再审申请的法定事由,本院对此不再予以审查。对于兴源公司提出本案审判人员涉嫌徇私舞弊、枉法裁判,但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兴源公司该项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兴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邯郸市兴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贾清林 代理审判员 武建华 代理审判员 叶 阳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饶 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