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上诉人华普公司及佳兆业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志弘 审判员 董 华 审判员 汪国献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裴跃 书记员 郑金玲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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