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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思琳、王光与林荣达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9
摘要:综上,福建高院(2013)闽执异字第4号执行裁定关于吴思琳与林荣达婚姻关系效力的结论并无不当,应予维持。吴思琳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

综上,福建高院(2013)闽执异字第4号执行裁定关于吴思琳与林荣达婚姻关系效力的结论并无不当,应予维持。吴思琳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复议人吴思琳的复议请求。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立新

代理审判员  朱 燕

代理审判员  马 岚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魏 丹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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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