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福建高院(2013)闽执异字第4号执行裁定关于吴思琳与林荣达婚姻关系效力的结论并无不当,应予维持。吴思琳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复议人吴思琳的复议请求。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立新 代理审判员 朱 燕 代理审判员 马 岚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魏 丹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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