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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华普置业有限公司、佳兆业集团(深圳)有限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9
摘要:综上,上诉人华普公司及佳兆业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

综上,上诉人华普公司及佳兆业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志弘

审判员  董 华

审判员  汪国献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裴跃

书记员  郑金玲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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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