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重庆国能鉴定所进行鉴定工作的主要依据之一为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程序的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75号);而国土资源部《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程序的规定》又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制定的。由此,案涉鉴定的事项与刑事犯罪追究密切相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关于“破坏性的开采方法以及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或者严重破坏的数额,由省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出具鉴定结论,经查证属实后予以认定”以及国土资源部《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程序的规定》第五条关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设立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委员会,负责审查有关鉴定报告并提出审查意见”之规定,在行政处罚、刑事追究程序中对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损失进行鉴定的法定机构是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设立的“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委员会”。尽管在民事诉讼中,对于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损失的鉴定事宜,尚无具体明确的规定,但鉴于该项鉴定的结论直接涉及行为人的行政、刑事责任,为慎重起见,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损失由上述法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为宜。 综上,二审判决尽管在法律适用问题上存在一些不妥之处,但二审判决的裁判结论并无不当。万方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甘肃万方黄金开采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贾清林 代理审判员 武建华 代理审判员 叶 阳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饶 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