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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来平、香爬贩卖、运输毒品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9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被告人廖来平,男,汉族,1984年10月14日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县,初中文化,农民,住邵阳县XX乡XX村X组X号。2012年6月7日被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香爬,男,哈尼族,1964年10月15日出生于云南省勐海县,文盲,农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被告人廖来平,男,汉族,1984年10月14日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县,初中文化,农民,住邵阳县XX乡XX村X组X号。2012年6月7日被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香爬,男,哈尼族,1964年10月15日出生于云南省勐海县,文盲,农民,住勐海县XX乡XX村委会XX村X号。2012年6月7日被逮捕。现在押。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廖来平、香爬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一案,于2013年1月15日以(2012)西刑初字第46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廖来平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认定被告人香爬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廖来平、香爬均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3年12月19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94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2012年4月,被告人廖来平筹集毒资190余万元并通过王雪飞(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向被告人香爬购买毒品。4月29日,廖来平到云南省勐海县XX镇干休所香爬的住所接取毒品,当晚,香爬驾车将廖来平及所购毒品送往勐海县城,途中强行冲过公安查缉卡。之后,廖来平将毒品运到赵明荣(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家,经王雪飞等人包装后,由赵明荣装上其云XXXXXX号小型货车,准备运至云南省普洱市。次日18时许,赵明荣驾驶该货车行驶至勐海县XX茶场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从该货车车厢底部查获2编织袋装的54件零2条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净重30594克。后公安民警先后将廖来平、香爬、王雪飞抓获。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依法查扣的毒品疑似物和运毒工具货车、手机等物证,调取的银行帐户明细和手机通话清单等书证,证明从查扣的毒品疑似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鉴定意见和同案被告人王雪飞、赵明荣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廖来平、香爬亦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来平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为牟取非法利益而贩卖、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香爬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为牟取非法利益而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廖来平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在共同运输毒品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香爬贩卖毒品数量大,二被告人所犯罪行均极其严重,均应依法惩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云高刑终字第942号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廖来平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香爬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宏印

审 判 员  储荣魁

代理审判员  嵇晶晶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田 楠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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