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关于被拆迁土地的价格问题,二审法院认为应按照土地的资产价格而非补偿价格计算,考虑到了案涉土地在拆迁时已撤组转居转化为国有土地且荡南村委未得到相应补偿的现实,并结合案涉土地的用途、实际开发程度以及现状用途等因素,确定了480元/平方米的单价,并无不当。 综上,新青山公司、王天然、马玉珍、朱霞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常州市新青山建材有限公司、王天然、马玉珍、朱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姚爱华 审 判 员 贾劲松 代理审判员 姜 强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蒋宝鹏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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