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二审判决虽然对《借款协议》中有无约定还款期限的认定欠妥,但在裁判结果上并无不当。济南信豪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和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济南信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韩延斌 代理审判员 王林清 代理审判员 于 蒙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柳 凝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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