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复检: 一、产品微生物指标超标的; 二、留样超过保质期的; 四、已进行过复检的; 五、逾期提出复检申请的; 六、样品的生产单位或进口代理商对其真实性提出异议,但不能提供有关证明文件的。 特此告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备注:本告知书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送样品生产、代理或经营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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