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委托依据 2、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二、委托事项及权限 受委托机构在委托执法权限范围内以委托部门的名义行使下列行政执法权: (一)行政检查权。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事项行使行政检查权: (二)调查取证和违法行为制止权。对在检查、处理投诉、受理举报中发现违法行为的,经委托部门负责人批准,有权予以立案进行调查取证,依法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等文书,要求其责令改正。 (三)提请行政处罚权。受委托机构发现违法行为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对可以适用简易处罚程序的,当场以旅游主管部门的名义作出处罚;不适用简易处罚程序的,有权提请委托部门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 (四)代为实施处罚权。委托部门批准处罚决定后,受委托机构可以代委托部门实施处罚行为。 三、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部门的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机构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部门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机构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部门承担,委托部门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机构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究。 3、对受委托机构违法或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机构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部门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 4、委托部门应组织受委托机构执法人员参加相关的执法资格培训及相关业务学习,并为其申办行政执法证件。 5、委托部门为受托组织提供相关资料及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表格。 (二)受委托机构责任 1、受委托机构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机构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受委托机构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部门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4、主动接受委托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 5、严格按照委托执法的有关规定,以委托部门的名义制作行政执法文书。 6、建立相关的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和行政执法相关制度。 7、及时向委托部门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9、受委托机构以自己的名义或者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四、委托期限 五、委托备案
说明: 1、旅游行政处罚委托书的委托方只能是旅游主管部门,不能是其法制工作机构或者职能处室;受委托方只能是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组织,不能是行政机关、其他组织或个人。 2、委托依据指的是设定委托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 3、委托事项限于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可以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事项,且应当写具体,不能过于概括和笼统。如果委托的事项有多项,分别具体列出。 4、委托权限是委托部门授予受委托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的职权范围,同样要明确具体。否则不利于受委托机构履行职责,也可能出现越权执法的现象。 5、委托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需要再次委托的,重新签订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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