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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当前民法典编撰的几点反思(2)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刘博晓 人气: 发布时间:2016-10-21
摘要:面对上述三位学者的反对意见,王利明教授毫不示弱,指出了人格权独立成编的重要性,其一,人格权法独立成编是我国 法治 经验的总结;其二,制定独立成编的人格权法就是让人们活的更有尊严;其三,独立成编的人格权

  面对上述三位学者的反对意见,王利明教授毫不示弱,指出了人格权独立成编的重要性,其一,人格权法独立成编是我国法治经验的总结;其二,制定独立成编的人格权法就是让人们活的更有尊严;其三,独立成编的人格权法是公民基本人身权利和人民生活安定的重要保障;第四独立成编的人格权法也是保障公民网络环境下人格利益,还网络一片净土的需要。

  通过上述学者的争论,笔者认为,人格权法独立成编具有必要性,即随着社会的高度发展,人格权在当代呈现出一种外溢(扩大)的趋势。面对被动的社会化人群,完全是内在的人格,或多或少的纷纷溢出来,形成了色彩斑斓的新型人格关系,人格权内在的神话最终也被打破。人格权溢出导致的人格普遍外在化,对人格权外部边界的确定或界定就显得特别棘手了。面对这样的问题,《侵权责任法》上的寥寥几条显得就力不从心了,制定系统详细的人格权法就很重要了。

  然而人格权法独立成编也不是绝对的,在独立成编的情形下,要存在例外情况,这样不但保证了民法典系统衔接的严密性,也体现了民法典开放的风格。

  四、民商合一是不二之选

  民法和商法构成了私法上的基本结构,然而民法和商法到底是何种关系?民法典之外,是否还需要一部商法典?有的支持民商合一,有的赞成民商分立,这种争论由来已久。在制定民法典之际,把这一问题进行一下探讨,对于制定一部适宜的民法典看来是大有裨益的。

  笔者认为,不管是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分立,都是各有利弊的。但是长时间的民商合一的实践,制定一部相对式民商合一的民法典显得更符合我国的国情。

  第一、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一直实行着民商合一的体例安排,虽然没有达到尽善尽美,但还是差强人意。如若此时实行“民商分立”难以避免民法典与商法典之间的矛盾和冲突,造成法律适用上的混乱,给司法实务部门造成难以避免的灾难;

  第二、法国是典型的民商分立的国家,然许多学者提出摒弃民商分立,提倡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由此可见,民商合一是历史发展趋势;

  第三、大陆法系又称之为“民法法系”,足见民法的重要作用,针对一些特殊交易关系,完全可以采取特别法规的方式,不宜在民法典之外再制定商法典;

  第四、现代社会已经不复存在中世纪那样的商人阶层,商人实际上已经普遍适用于社会的一般人。由此可见,现代商法已经失去了其历史上的社会基础。所以,独立商法典不仅不能兼顾民商法的融合性,且因为其自身存在的原因而备受诟病。

  第五、在此次民法典的编撰中,采取一种广义私法的理念,兼顾民商分立的实际需要,完全可以避免或者缩小民商合一体例的弊端。

  五、举世瞩目民法典之“通则+板块”模式

  经过半个多世纪的民法文化和审判实践的沉淀,制定一部中国特色的民法典时机已经成熟。然在民法典制定的过程中,是采取法典式的思路,还是采用英美法非法典式的思路,一直存在激烈的争论。

  德国便是采取法典式的思维思路制定的,规则抽象,跨越时代变迁而不堕;概念精确、体系严谨;这种潘德克顿的编制体例已经深入人心,在法学者心中,尤其是民法学者心中,几乎成为唯一的、颠扑不破的“真理”,不可移易。

  不容置疑,我国是传统意义上的大陆法系国家,深受法国、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法律的影响。但是近些年的实践结果却表明,英美法对我国的影响却是与日俱增。

  我国现行的民事法律是非常庞杂的,甚至可以说非常混乱的。在《民法通则》的统领下,《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担保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等单行法各行其是,矛盾重重。再加上一系列的司法解释,更为这卷帙浩繁的民事法律锦上添花。面对这种困境而又必须制定一部民法典,采用龙卫球教授提出的“通则+版块”模式也就不得已而为之了。具体理由如下:

  其一,我国《合同法》、《物权法》等的法律已经运行多年,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形成了一定的惯性思维,贸然把这些单行法融入到“总则+分则”的模式下难度非常大,更不符合现实;

  其二,采用“通则+版块”的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将民法典的逻辑主义向功能主义转变,更适应瞬息万变的大千世界。

  其三,如果采纳“总则+分则”的模式,将会对我国现行的民事法律进行大幅度的修改,从而造成民法体系内部的动荡和破裂。而采用“通则+版块”的模式,不但可以保证我国民事法律的稳定过渡,更为今后完善我国民法典工程提供更为广阔的空间。

  六、判例作为我国民法之渊源已渐入佳境

  当下深受英美法影响的我国,结合我国民情风俗,大刀阔斧的移植判例法作为我国的民法渊源已渐入佳境。笔者借住这次编纂民法典之机提出该观点,并不是兴风作浪,而是有一定的现实意义的。

  第一、我国正处在经济转型的关键时期,经济高效优质稳定增长的同时,也带来了一定的副产品,超负荷的民商事纠纷案件剧增,案多人少的矛盾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案件的质量,此时,引进判例法不但提高司法效率,及时的化解纠纷,而且能够实现“在相同的情形下,所有的人都应得到相同的对待”,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第二、移植判例制度,可以为律师进行法律推理和法律咨询提供某种依据,这样律师就可以为当事人提供及时的法律服务,彰显律师在诉讼中的作用,进而推动我国律师事业的发展。

  第三、判例制度作为法律渊源后,尤其是作为民法渊源后,将会有力的约束法官的独断专行。在相同或类似的案件中,迫使法官遵守业已确立的判例,减少他作出带有偏袒和偏见色彩的判决的诱惑。

  结论

  遥想当年,大陆法系国家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等国和我国台湾地区都制定各具特色之民法典。而新中国成立以来,由于各种原因,都无缘制定一部中国特色的民法典,实属一件憾事。但是经过几十年的法学积淀,制定民法典时机已经成熟。笔者借民法典制定之际,提出了还原法律行为之真实容颜、人格权法独立成编、实行民商合一、“通则+板块”的立法模式和引进判例法制度等观点,希望为我国民法典制定增姿添色,使中国民法典立于世界民法之林。

  参考文献:

  1、江平口述,陈夏红整理:《沉浮与枯荣》,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2、{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3、龙为球:《我国民法典编撰的基本思路:目标、方法、结构与重点》,载《人民法治》2016年第3期。

  4、施天涛:《民法典能够是现实民商合一吗?》,载《中国法律评论》2015年第4期。

  5、龙为球:《我国民法典编撰的基本思路:目标、方法、结构与重点》,载《人民法治》2016年第3期。

  6、张谷:《对当前民法典编纂的反思》,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6年第1期。

  7、董安生:《民事法律行为》,中年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版。

  8、{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下),王晓晔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9、{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典总论》,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10、梁慧星:《民法总则草案(征求意见稿)》,载《中国法律评论》2016年第4期。

责任编辑:刘博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