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若依上述反对观点,则会出现原审中被告主张越精准,即抗辩(权)层级越低,则其可在申请再审中主张的事项越少、范围越窄。这不但对精准抗辩的被告不公,而且反过来会引导被告在原审中的抗辩泛化,不利于原审争议焦点的提炼,影响审判效率和审判质量。 概言之,我国民事诉讼职权主义色彩依然浓郁,再审的启动主体多元和制度功能多样,再审事由不够精细,故应当在区分当事人主张的具体理由、再审事由和再审请求的情形下,确定再审审查范围。可以说,大陆法系再审补充性原则与我国再审制度有所抵牾,并未被我国立法所遵循。认为再审审查范围只能限于原审中主张过的相关事项,既无明确法律依据,也与司法实践相悖。当然,若因当事人新主张的不属于法院职权审查事项,引发再审改判,对原审法官而言,其不存在过错或失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