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商法

旗下栏目: 商法

商业银行最高额抵押债权保护司法建议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刘博晓 人气: 发布时间:2016-10-09
摘要:放贷是商业银行的主业。为了确保贷款安全同时兼顾交易的效率,商业银行要求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的同时,往往要求一些有长期合作关系的借款人或第三人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而当抵押人对他人承担债务并成为被执行人时,抵押物往往被

  放贷是商业银行的主业。为了确保贷款安全同时兼顾交易的效率,商业银行要求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的同时,往往要求一些有长期合作关系的借款人或第三人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而当抵押人对他人承担债务并成为被执行人时,抵押物往往被法院查封。查封之后,商业银行往往基于之前《借款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和抵押权他项权证继续放贷。那么,新放贷款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是否获得法院支持呢?

  一、实证:商业银行最高额抵押担保债权现状

  (一)抵押财产查封后商业银行发放贷款情况

  笔者就以上问题专门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共找到52篇裁判文书。据统计,在法院查封抵押财产后一个月内(含查封次日),商业银行实际发放6笔贷款共6900万元;二个月内,商业银行实际发放7笔贷款共2874万元;三个月内,商业银行实际发放8笔贷款5129万元;四个月内,商业银行实际发放4笔1782万元;五个月内,1笔贷款1800万元;八个月内,2笔贷款172万元;十个月内,1笔贷款600万元;十一个月内,商业银行实际发放1笔贷款200万元;十四个月内,1笔贷款200万元;十八个月内,1笔贷款200万元;总计19857万元。

  图1 银行在法院查封抵押物后发放贷款时间及数额

商业银行最高额抵押债权保护司法建议

  (二)抵押财产查封后发放贷款的商业银行状况

  笔者发现,最高额抵押物除一个案件为船舶外,其他全部为个人或公司所有的不动产,表现为房屋、商铺及其土地使用权。最高额抵押权人除某工具有限公司之外,全部为商业银行。由于同一当事人每经历一个审级或审监程序便成为一个独立的案件,并消耗一次司法资源,所以按照审级或审监程序来统计商业银行数量。浦发银行的案件有22件,农业银行4件,中国银行4件,民生银行3件,邮政储蓄银行3件,渤海银行2件,上杭农商银行2件,浙江某农村合作银行2件,建设银行2件,中信银行1件,招商银行1件,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1件,厦门同安农银村镇银行1件,浙江上虞农村合作银行1件,江苏盱眙农村商业银2个。商业银行(最高额抵押权人)在法院查封抵押物后发放贷款,基本上都主张不知查封事实,请求法院判令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尴尬:商业银行最高额抵押担保债权保护困境

  (一)两种截然相反的矛盾理论

  笔者发现,在商业银行最高额抵押担保债权保护上,法院不断地衡平商业银行利益和申请执行人(已获生效法律文书支持的)合法权益,存在着两种截然相反的矛盾理论,从而导致不同的裁判结果。现结合两个案例来具体说明:

  【案例1 】

  2012年8月,某银行与许某泉、许某撰签订《最高额担保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许某泉在最高借款额度内向银行借款,许某撰作为抵押人提供房产担保。随后,进行了抵押登记。同月,洪某海诉许某泉、许某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厦门中院作出民事调解书。2013年7月,洪某海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立案。2013年8月8日,厦门中院对抵押房产进行查封。2013年8月9日,许某泉按照《最高额担保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向某银行提交《用款申请书》,要求再次借款300万元。同日,某银行同意并发放贷款300万元。因徐某泉到期未偿还借款,某银行于2014年10月30诉至T区法院。同日,某银行与许某泉、许某撰等达成调解协议,T区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某银行对上述查封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洪某海向T区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请求撤销调解书。

  T区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一)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二)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三)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四)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五)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六)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该条文从实体上对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进行了限定,规定了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是最高额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情形之一,但未对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的确定时点作出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设定最高额抵押权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受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时起不再增加。人民法院虽然没有通知抵押权人,但有证据证明抵押权人知道查封、扣押事实的,受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从其知道该事实时起不再增加。"上述条文从程序上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已设定最高额抵押权的抵押物进行了规定,同时亦明确了抵押权人在不知道抵押物被查封的情形下,是否仍然享有抵押权的问题。依照上述规定,因查封所致的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的确定时点,不是法院采取查封措施之日,而是最高额抵押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查封事实之日。某银行在发放贷款时并不知道抵押房产已被查封,因此本案借款属于最高额抵押担保范围,某银行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有权就抵押房产优先受偿。遂判决:驳回原告洪某海全部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刘博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