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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法总则(草案)撤销监护资格条款的改进建议(2)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刘博晓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9-14
摘要:上述程序非常详密,如需借鉴,可以通过单行法细化规定,不必全部归入民法总则。但是笔者以为,“临时监护”和“自我矫治”原则非常重要,规定在监护一节中不显冗余。因此,建议增加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撤销监

  上述程序非常详密,如需借鉴,可以通过单行法细化规定,不必全部归入民法总则。但是笔者以为,“临时监护”和“自我矫治”原则非常重要,规定在监护一节中不显冗余。因此,建议增加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撤销监护资格的申请后,应当根据民政部门的建议决定是否对被监护人实施临时监护,临时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在临时监护期间,民政部门对监护人的行为进行矫治,以促使其履行监护职责。矫治的情况将作为人民法院判决的重要依据。”

责任编辑:刘博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