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公告送达是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通过公告方式将诉讼文书告知受送达人,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在民诉法规定中虽然不是主要的送达方式,但是其地位是其他送达不可替代的,随着人口流动性的增大和城镇化进程加快,公告送达的数量快速增长。然案件在公告送达过程中面临着很多现实困难和问题。笔者通过对公告送达的现状进行剖析,并提出相应的改革方案。 【关键词】:公告送达 效果 公正 一、民事公告送达过程中应满足的要件 1、受送达人下落不明。这是公告送达的前提。法院穷尽一切送达手段无法成功送达被告,通过调查取证,确定无法与受送达人取得联系,此时才能通过公告的方式送达被告。 2、送达要严格按照民诉法及其解释规定的方式。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在公告送达的方式上我们要严格按照民诉法中相应的规定执行。如果采取张贴公告的方式,既要在法院的公告栏上张贴公告,又要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地张贴,并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 3、公告送达的内容应全面具体。公告送达应当说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公告送达起诉状或者上诉状副本的,应当说明起诉或者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应当说明出庭的时间和地点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当说明裁判主要内容,当事人有权上诉的,还应当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二、民事公告送达实践问题之剖析 1、周期长。案件受理后,公告送达传票、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的期限为60日,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亦需要60日。一个公告的案件相对被告能够正常送达案件的审理天数要多出120日,无疑周期过长。 2、增加当事人的经济负担。目前一大批案件的公告是通过在报纸上刊登相关信息,正如前文所述,且需要刊登两次,两次的公告费合计需要600元左右。尤其是立案标的较小的案件,案件受理费仅需要几十元,但是公告费却高达600元左右,增加了当事人的经济负担。一些人面临高额的公告费索性放弃到法院提起诉讼。 3、效果不佳。一大批公告案件是通过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形式完成的。随着电子产品的普及,报纸的受众范围越来越少,而且公告的数字及篇幅有限,大部分人是会忽略“豆腐块”大小的公告信息。通过报纸公告使受送达人能够知晓案件信息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4、损害司法权威。法律是为了解决社会纠纷,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然而民事公告送达制度一方面会加大原告方的经济负担,更会延迟案件审理期限,尤其是现在很多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玩失踪”的情形屡见不鲜。迟到的正义非正义,如果法律赋予受送达人如此漫长的公告期限,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加重了其诉讼成本,会被其视为“恶法”,削弱了司法公正力。 5、公告送达的一些规定不够全面明确。如“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事实不易界定,而且法律及其解释没有明确的规定,容易引发公告送达启动的随意性。再者,受送达人信息不够明确具体,一般公告送达仅仅简单表述成“张三”,然在同一村、同社区同名同姓的人也是有的,如何区分此张三与彼张三呢。因此公告送达的一些细节还需要不断修改和完善。 三、完善民事公告送达之构想 1、完善和细化进入公告案件的条件。公告送达不能随意启动,只有在确定在穷尽一切其他送达手段确实无法联系受送达人后方能启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事实调查应向其亲属、邻居、社区、村委会进行,并通过书面笔录、照片或视频资料载明调查的过程。 2、缩短公告送达的周期。公告送达的周期不应过长,笔者认为30天为宜。通过调查取证,对于恶意躲避债务的受送达人应当给予相应的处罚,涉此受送达人的案件不应给予其公告期,公告开庭时间满足其答辩期和举证期限即可。 3、优化公告送达的方式。明确受送达人的身份信息,让受众看过公告后能够明确具体的受送达人。采取在当事人经常居住地、户籍地、社区、村委会等地张贴公告的方式完成公告送达,同时应当和权威网络媒体合作,将公告信息发布在网站上。一方面可以减少权利人的诉讼成本,另一方面随着搜索引擎的强大,受送达人能够更加便捷搜索到关于自己的信息,使其接收案件信息的机会更大。 四、对我国民事公告送达的思考 民事送达作为程序层面的重要环节,是案件顺序审理的前提和保证,一部分民事案件只有公告送达后,才能进入实体审理程序。公告送达的重要性不言而喻。送达效率关乎民事审判效率的高低。送达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告知受送达人案件进展情况,保证其“知情权”。公告送达是推定送达概念的延伸,通过张贴、刊登公告即广而告之的形式将案件相关情况告知受送达人,并且推定其已知晓。从而使民事审判程序能够顺利的进行下去。 其他送达方式均能明确联系上受送达人,然而公告送达的结果却具有不确定性。因此,公告送达程序的设计更要符合审判的规律和大众的需求。从原告角度讲,作为权利的主张者,相比正常的案件开庭条件,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情况下,不能过于加重其程序上的负担。从受送达人角度讲,尽可能的将涉案信息让其知晓,保障法律赋予其的诉讼权利。因此我国民事公告送达制度应当在当事人权利分配的基础上作出合理权衡,才能尽可能使案件达到程序上的公正。如果有人故意逃避债务“玩失踪”,此时就不应当赋予受送达人公告期,这样不仅符合大众的情感心理预期,而且能够更好的保障当事人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秩序。 (作者单位: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赵颖
0 我要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