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是特殊司法理念与执法现实矛盾突出,给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带来新的问题。对涉罪未成年人的特殊司法理念,要求司法执法机关采取有别于成年人的特殊刑事政策、特殊办案制度。但这一要求在实践中并没有得到普遍认同和自觉实践,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发展非常不平衡。如,有的认为“特别程序”仅仅是对未成年人处理上的“小儿酌减”,甚至批评“少捕慎诉少监禁”是“小恶不惩纵容大恶”,“特别程序”是损害正义一味从轻,进而质疑开展教育挽救和犯罪预防是“不务正业”。反映在执法中就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殊制度和程序在不少地方没有得到有效贯彻,就案办案问题突出,社会调查少、听取律师意见少、指定辩护走形式、附条件不起诉适用率低、犯罪记录封存执行不严等现象不同程度地存在。 三、长远与当下:以构建中国特色少年司法制度为目标,扎实推进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专业化、规范化建设 未成年人检察的长远目标应当是形成健全的独立的有中国特色的少年司法制度。一个国家的少年司法制度能否确立健全,其核心问题是要有自成体系的、不同于成年人案件审理的程序法以及实体法,有自成体系的少年司法机构和完善的社会支持体系。正如一些学者提出的,要跳出刑事诉讼法、刑法、监狱法等部门法来宏观考虑少年司法改革,不能就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谈少年司法,也不能就刑法的修改谈少年司法。未成年人保护与案件办理的未来走向应当是综合保护和全面保护,涉及刑事、民事、行政、儿童福利等各个方面。因此,应当拓宽视野,着眼于未来发展。路漫漫其修远兮,立足当下,就要在30年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积累上,一步一个脚印地继续推动未成年人检察专业化、规范化建设,并以此逐步推动未成年人司法的健全完善。 一要切实提高对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特殊性的认识。未成年人检察不以实现惩罚为首要目的,而以保护未成年人权益、预防再犯、帮教未成年人为出发点、着力点和落脚点,除司法办案和诉讼监督职能外,还承担着帮扶教育、预防犯罪等社会职能。未成年人检察不以定罪量刑和定分止争为最终目标,而是以案件事实为切入点,探究未成年人问题产生的原因,采取必要的干预手段,改善未成年人的心理状况、家庭教养和社会环境,帮助陷入困境的未成年人重回正常轨道,呵护其健康成长。为此要真正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方针、原则、政策贯穿办案始终,将帮教、挽救涉罪未成年人作为办案的主要任务,摒弃就案办案、不加区分的办案方式。尤其要更加注重特殊保护理念,摒弃传统的报应主义思想,严格落实特别程序要求;更加注重平等保护理念,特殊政策适用和特殊司法保护不受民族、宗教、籍贯、身份等情况影响;更加注重双向保护理念,既要保护涉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也要注重保护和救助未成年被害人。 二要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检察专业化建设。设置独立的少年司法专门机构是少年司法制度发展的重要组织保障,也是衡量一个国家少年司法制度是否成熟的重要标志之一。我国司法实践证明,没有未成年人检察专门机构就没有未成年人检察案件的专门办理。检察机构改革不能影响检察职能的发挥,要在加强扁平化管理的同时加强专业化建设,确保不削弱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各级检察机关尤其是省级检察院应当按照《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要求,进一步加强独立的未成年人检察机构建设。要全面落实捕、诉、监、防一体化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模式,由同一承办人负责同一案件的相关工作,并保证专职,以强化对未成年人利益保护。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的背后,往往隐藏着诸多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不力的问题,因此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民事案件并非单纯的普通民事法律主体间的关系,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行政诉讼案件也并非一般的“民告官”,同样要体现国家亲权理念,遵循和实现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未成年人检察部门要在办理好传统的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基础上,本着实际需要、量力而行、突出专业的原则,根据“遵循司法客观规律与检察工作特性,整合检察资源,结合检察业务特点进行分类”的检察体制改革要求,探索开展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刑事执行检察和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为更有效、更广泛地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作出不懈的努力。 三要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检察规范化建设。要推动办案程序和标准规范化。有关司法解释虽然对未成年人办案程序方面进行了一定的完善,但还有很多方面需要进一步细化。如讯问、询问未成年人程序规制,帮教涉罪未成年人方式,开展犯罪预防等,目前尚缺乏统一规范,缺乏操作性,必须进一步完善和明确。要加强司法衔接规范化,积极与公安、法院、司法行政等部门的沟通配合,在评价标准、社会调查、逮捕必要性证据收集与移送、法律援助、分案起诉等制度上达成共识,形成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合力。要加强社会化支持体系规范化,加强与综治、共青团、关工委、妇联、民政、学校、社区、企业等方面的联系配合,积极促进党委领导、政府支持、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未成年人犯罪帮教社会化体系建设,共同做好涉罪未成年人帮教考察和犯罪预防工作。 四要建立未成年人检察独立评价机制。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并非侦查监督、公诉等业务的简单叠加,除传统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法律监督的司法职能之外,还承担着大量的帮教涉罪未成年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等社会职能。未成年人检察的工作目标应当是教育挽救了多少人,而不是定罪惩罚了多少人。因此,对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评价尺度不是仅凭办案数量,而是评价每办理一个案件中特殊程序是否落实,围绕涉案未成年人做了多少教育矫治和帮扶工作。目前的评价体系需要调整改革,使其全面涵盖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特殊职能,在评价重点、目的、方式等方面体现其特殊性。因此,要逐步健全科学的符合未成年人检察规律特点的工作评价机制,以更好地引导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科学、健康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