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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探索财产保全的新思路(2)

摘要:于是,A公司一方面联合多方,并向当地银监局请求协调;另一方面,A公司仍保持与法院联系,向省高级人民法院及C中院出函,以期达成共识,找到解决路径。经过沟通和不懈努力,A公司终于推动C中院在同年8月对外发布了认可和接

  于是,A公司一方面联合多方,并向当地银监局请求协调;另一方面,A公司仍保持与法院联系,向省高级人民法院及C中院出函,以期达成共识,找到解决路径。经过沟通和不懈努力,A公司终于推动C中院在同年8月对外发布了认可和接受保险保函担保方式的相关通知。为了抢回前期停滞的时间,推动诉讼进程,防止债务人、担保人转移资产或被其他债权人抢先查封,A公司先后与4家保险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在保全工作的开展过程中,根据费率高低及C中院认可的具体原则和要求择优选择,在A公司成功向法院提供保险保函担保后,法院迅速查封了债务人、担保人的资产。至此,一度困扰A公司的财产保全“围城”最终被突破。

  大胆的尝试 有益的启迪

  这个案例为我们在处理类似问题时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新思路。在当前的经济环境下,越来越多的企业不得已要通过诉讼的方式来实现债权,而在处理诉讼案件的过程中,为确保债务人和担保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保障后续执行程序的顺利进行,原告也一般都会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

  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对是否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以及提供何种担保的认识都存在一定的差异,要求和标准也不一致。但总体而言,绝大多数法院均要求申请人对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担保的类型主要有四种。

  现在,再加上一种“保险保函担保”的方式,就是“4+1”的模式,即“申请人提供的物的担保或现金担保,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现金担保或信用担保,专业担保公司提供的信用担保,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上级机构为分支机构提供的信用担保”再加上“保险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担保”。

责任编辑:苏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