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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变动诉讼控制前置的必要性(2)

来源: 人民法院报 作者:苏明龙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18
摘要: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指案外人就执行标的物享有所有权或者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等足以阻止强制执行的实体权利,在执行程序终结前,向执行法院对申请执行人提起的阻止对执行标的物强制执行的诉讼。最高人民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指案外人就执行标的物享有所有权或者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等足以阻止强制执行的实体权利,在执行程序终结前,向执行法院对申请执行人提起的阻止对执行标的物强制执行的诉讼。最高人民法院早在2008年施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了案外人异议之诉由执行法院专属管辖,其立法原理就是因为标的物处于执行法院的控制之中,确定由执行法院专属管辖,既方便法院对执行异议之诉的调查审理,也方便执行案件的执行。

  但是法院在执行生效裁判文书的过程中,仍然经常会出现执行法院在司法控制被执行人财产后,案外人依据异地法院另案对已控制的财产进行确权和处分的裁判文书,对执行法院已经根据执行依据控制的财产要求解除控制、排除执行。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实施的《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依据执行标的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作出的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足以说明该种情况出现频率之高,已经需要司法解释反复规制。如果在物权变动诉讼中必须以对物的绝对控制权为审判权启动的前提条件,那么上述情况从根本上就不会出现,受诉法院可以因讼争标的物已经被其他法院控制为理由拒绝裁判,有效避免审判程序空转,裁判效力落空,浪费大量司法资源,损害司法权威。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专属管辖不仅是案外人应当遵守的诉讼规则,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也有义务遵守。所以在处理物权变动争议时,受诉法院一定要查明讼争标的物是否已被其他法院控制执行,否则就有可能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其后果可能是通过再审程序撤销,对于经办人员追究相应责任。因此,物权变动诉讼控制前置有效确保了案外人异议之诉管辖的专属性,保障了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的统一性,杜绝了同物不同判的乱象。

责任编辑:苏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