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域外的情况来看,在陪审案件中实行强制律师代理制度,是国际社会较为通行的做法。在以德国、法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都建立了较为成熟的强制律师代理制度,不仅在陪审案件中实行强制律师代理制度,而且在其他案件中也都采取强制律师代理的方式,规定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进行诉讼活动必须由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否则其诉讼行为无效。如韩国法律规定,采取陪审制审理的案件,必须实行强制律师代理制度,如果被告人没有聘请律师,法官应当为被告人指定律师为其辩护。我国台湾地区也规定,实行陪审制的案件必须由律师代理进行。在以美国、英国为代表的当事人主义诉讼体制的国家,尽管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实行强制律师代理制度,但是,由于其采取对抗制诉讼模式,案件事实由当事人负责查明,法官或者陪审员通过在庭审中聆听当事人的辩论,形成对案件事实的判断。在这种情况下,即便法律没有规定强制律师代理制度,但在司法实践中,大量的案件,特别是陪审制审理的案件,都由律师代理诉讼。可以说,离开了律师的诉讼参与,英美法系国家的陪审案件基本上无法正常审理。 三、强制律师代理制度的建构 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强制律师代理制度,陪审案件中的强制律师代理制度更是处于空白状态。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实行的是任意代理制度。按照规定,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的审理是否聘请律师代理诉讼,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法院不得强行要求当事人聘请律师代理诉讼活动。在刑事诉讼中,法律规定,只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论。但是,对于陪审制审理的刑事案件是否应当实行强制律师代理制度,法律上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陪审案件中强制律师代理制度的缺失,既不利于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陪审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公信力。因此,有必要在立法上规定,实行陪审制审理的案件,应当实行强制律师代理制度。 应当看到,四中全会已经就强制律师代理制度进行了初步部署,规定“对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决定的申诉,逐步实行由律师代理制度”。这标志着我国强制律师代理制度已经开始受到重视。强制律师代理制度不仅适用于申诉案件,而且应当适用于陪审案件。我们要紧紧抓住当前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有利时机,从陪审案件审理的实情出发,建立具有符合我国陪审案件审理实际需要的强制律师代理制度。简单地讲,我国陪审案件中的强制律师代理制度应当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 一是建立陪审案件中强制律师代理制度的适用程序。法院认为案件应当依法采取陪审制方式审理时,应当告知当事人聘请律师代理诉讼;没有律师代理的,不得开庭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应当充分保障律师的代理权利,为律师从事代理活动提供便利。 二是建立强制律师代理的法律援助制度。对于经济确实困难、聘不起律师的当事人,法院应当为其提供法律援助,让具有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代理诉讼活动。同时,尽快建立公职律师制度,让政府设立的公职律师为弱势群体免费提供律师代理服务。 三是完善强制律师代理的费用支付制度。在陪审案件中,律师代理费采取由败诉方承担的原则。在诉讼中败诉的一方当事人应当支付胜诉方律师的代理费,以此通过增加律师代理费的方式加大对败诉方的惩处力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