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刑罚执行的监督,主要是通过行使建议权或提出意见的方式来进行,如根据检察机关的建议和请求,法院可决定对属于非危险分子的罪犯暂停执行刑罚。法院在讨论对罪犯的减刑、免刑或撤销判决的过程中,需把案件材料移交给检察机关,由检察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法院作出最后决定。 此外,越南的《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也分别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有权对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审理过程中遵守法律的情况进行监督。越南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监督,法律规定得比较全面,而且注重保护未成年人、身心有缺陷的人的合法权益。当未成年人或身心有缺陷的人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没有人提起诉讼时,检察机关可以代为提起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如果民事判决、行政判决的结果出现错误,检察机关有权提出抗诉。对其他案件,检察机关认为有必要时,有权在任何阶段参加诉讼。检察机关对一审判决、裁定,有权提出抗诉。对已生效的判决或裁定,如果认为有严重违反诉讼程序的情况或判决、裁定中的结论与案件的客观事实不符,或适用法律有严重错误,检察机关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要求法院重新审理。如果发现在审理时当事人有无法知道的重要情节,或者有事实证明鉴定结论与事实不符、翻译有错误、证据有假以及审判员、陪审员、检察员故意篡改案件材料,检察机关有权提起再审程序,要求法院撤销原判决,重新审理。 抗议、建议权。该项职权最初明确规定于越南1992年制定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该法第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自己的职能时,有权抗议、建议和提出要求并对自己所作出的决定负法律责任,当所作出的上述决定违反法律时,对作出违法决定的人将其性质和错误情节分别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对人民检察院所作出的抗诉、建议和要求,各有关机关、组织、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严格执行。”第10条规定:“当检察结论认定有违法事实存在时,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该国家机关、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同级或下级武装部队和驻扎在地方的所属基层部队提出抗议,并要求其停止施行违法行为,修改或废止违反法律的文件,排除引起违反法律行为发生的原因,并要求违反法律者给予纪律处分或行政处罚,如构成犯罪时,人民检察院将进行刑事起诉,也可依法进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并依法采取措施以保障收回因犯罪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检察机关在检察遵守法律情况时,可向有关机关、组织和单位建议,采取各种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后因《宪法》修改,检察机关虽不再具备一般监督职能,但检察机关建议权的行使得到保留。如,检察机关在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等实施监督时,如发现产生某些犯罪行为的原因是由于一些管理制度上的缺陷,则其有权建议相关机关和组织采取措施完善相关管理制度,以预防犯罪发生。由此可见,检察机关建议权的行使仍围绕着其法律监督职能的履行来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