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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还款银行多扣800余元 法院认定银行财产侵权(2)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苏明龙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9-30
摘要:银行《信用卡章程》关于“到期还款日”的定义中,并未对最后还款日的具体时间点作出界定。根据通常理解,自然日的结束时间应为24时。张先生系在最后还款日晚21时至22时间进行还款操作,故张先生的还款行为未超出还

  银行《信用卡章程》关于“到期还款日”的定义中,并未对最后还款日的具体时间点作出界定。根据通常理解,自然日的结束时间应为24时。张先生系在最后还款日晚21时至22时间进行还款操作,故张先生的还款行为未超出还款期限。银行抗辩最后还款时间节点应为营业网点营业时间结束前,但银行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向张先生明确告知了应在营业网点营业时间结束前进行还款,张先生对此并不知情。即使如银行所称,张先生晚于应还款时间还款,也是因银行未履行相应的告知义务造成,应由银行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故法院认定,张先生还款时间符合合同约定。

  相对于银行而言,张先生无法掌握银行内部系统扣款入账的时间,故以该时间点作为衡量其是否逾期还款的标准,显失公平。因此,张先生在最后还款日当晚通过银行自助终端完成还款,且其信用卡账户内钱款与约定还款储蓄账户内钱款总金额高于应还款金额,即应认定张先生已经清偿了信用卡债务。银行应当根据实际欠款金额,扣划储蓄账户内相应钱款至信用卡账户。

  现银行超额扣划储蓄账户内钱款,没有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已经构成对张先生财产权的侵害。因银行已赔偿了张先生利息损失0.4元,根据我国侵权法“损害填补”的基本原则,张先生要求赔偿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不再处理。

  张先生主张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要求银行赔偿多扣划钱款金额的三倍即2000余元。法院认为,适用该条款的要件是“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本案系因银行结算系统未及时将张先生还款入账引发,银行结算系统存在一定的问题,但不能因此就认定其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以达到侵占张先生钱款的目的。据此,上海一中院认定原审法院未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并无不当,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责任编辑:苏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