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三段论模式中确定大前提的方法论,作者认为有两种方法,一是法律的解释,二是法官从事法的续造的方法。有关法律解释问题,作者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了论述:第一,法律解释作为一种媒介行为,其任务是,“清除可能的规范矛盾,回答规范竞合及不同之规定竞合的问题,更一般的,它要决定每项规定的效力范围,如有必要,并须划定其彼此间的界限”。第二,解释的标准,包括字义解释、法律的意义脉络解释、历史解释、客观目的论解释、合宪性解释等,谈到上述解释之间的关系,须遵循一些原则:字义解释构成解释的出发点和解释的界限;在探求用语在某文字脉络中的意义时,法律的意义脉络不可或缺;借助上述两种解释仍有不同含义时,应优先采用最能符合立法者规定意向及规范目的的解释;前述标准仍有不足时,可以求助于客观目的论解释等。第三,采用实例演示的方式指出了解释的一些特殊问题,比如狭义及广义解释,习惯法与判例的解释,宪法解释等。至此,作者向我们展示了其眼中的法律解释的过程:以规范字义为基础,以立法者的意图为中心向四周扩散。但是这种扩散不是漫无边际的,其界限是由客观目的划定的,这其中最重要的一条就是法治国原则下由于立法权和司法权在宪法上的区分以及立法权优先的考虑,当解释扩散至行将碰至法秩序之外壁时,就应自觉终止。最后则“发展成为一种环绕法律文字而产生的,由解释、限制及补充所构成的网络”。 至于法官从事法的续造的方法,第一,法官的法的续造其实是解释的延伸,其目的,不仅在于填补法律漏洞,而且还在于采纳并发展一些新的法律思想,延续法律原则的生命。第二,关于法律漏洞的填补(又称法律内的法的续造)方法中,涉及开放的漏洞,可用类推适用方法;涉及隐藏的漏洞,则可通过目的论限缩方法填补等。第三,当在案件裁判中出现权利比较权衡时,应当采用“法益衡量”方法解决冲突,法益权衡的原则是:首先取决于——依基本法的“价值秩序”——于此涉及的一种法益较他种法益是否有明显的价值优越性。第四,从事超越法律的法的续造,必须把握其界限:须有法律问题存在;仅凭法律解释或法律内的法的续造方式,其所得答案无法满足最低要求。至此,在价值判断客观化之大前提确定方面,体现了从“法律解释”到“法律内在的续造”(漏洞补充)再到“超越法律之法的续造”(法官造法),这是一个思维逐步拓深的过程,凝结了作者的方法论思想。 谈及法学体系的构建,在作者看来,“发现个别法规范、规整之间,及其与法秩序主导原则间的意义脉络,并以得以概观的方式,质言之,以体系的形式将之表现出来,乃是法学最重要的任务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