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科学一词则来自孔多塞在法国大革命初的创造,并经由他的著作传到了英语世界。在孔多塞那里,社会科学模仿的是数学;而在实证主义哲学创始人孔德看来,社会科学模仿的是物理学。他们眼中的社会科学是确定的、真实的、反映社会规律的客观知识。孔德认为,人们需要放弃对事物最早来源和终极目的的探求,把力量放在真实的观察领域,去认识被观察现象之间存在的恒定关系。孔德相信人类行动和人类历史像自然界一样严格服从于因果律。因此,认识了事物之间因果规律,就可以对未来进行预测。 在实证主义哲学指导下,社会科学将社会现象视同为自然现象一样进行研究,旨在发现社会现象中的规律。规律就是事物之间必然性的因果关系,社会科学家认为,它在社会现象中普遍存在着。迪尔凯姆认为,只要我们稍一接触社会现象,就会发现,社会现象以一种令人吃惊的规律性反复出现。社会学的解释就是要确立这种现象的因果关系。按孔德的说法,对社会的实证研究“将会准确地确定每一个行动、每一种习惯、每一种倾向或感觉的直接或间接的实际影响;由此,作为必然的结果,自然得出最符合普遍秩序的整体或特殊的行为准则。”孔德认为,它甚至可以得出像几何学那样确定的结论。 作为社会现象的法律现象,人们也认为在其中存在着某种因果必然性,发现这种规律并以此指导实践,便成为法律科学的主要任务。在科学思维下,自然法是价值观的体现,不能被证实,法学研究不能带主观价值偏见,而要客观中立地研究法律现象,才能真正发现其客观规律所在。在科学的指导下,法学的人文色彩消退,法学也不再是善良公正之艺术,而是一门研究法律现象的普遍规律的社会科学,它关注的是必然性,而不是正当性。 从法学的发展历史上看,法理,即法律实践的普遍性理由,有一个从正当性论证到必然性论证的发展过程,或可称为从“应当如何”的论证到“实际上如何”的论证的发展过程。法理学关注了实际发生的必然性规律,而放弃正当性研究,实质上就是重视了手段,而忽视了目的;重视了技术,而忽视了人本身。因为,在法律实践的理由中,它仅仅告诉人们要遵循某种规律,却不能告诉人们这样做在目的上对不对,价值上善不善,行动上有没有意义。 在此,我们应当深思海德格尔的告诫,没有一门科学能够凭它自己的科学手段对自身作什么陈述。关于一门科学是什么,也即关于科学之本质的思考,只能是哲学的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