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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合租者房间行窃应以入户盗窃论(2)

来源: 人民法院报 作者:苏明龙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9-14
摘要:具体到合租房来说,整个房屋由共用空间和多个个人空间组成,很明显整个房屋具有与外界相对隔离的场所特征,但是整个房屋是供多个彼此不认识的陌生人(家庭)使用,因此从“户”的功能特征上来看,合租房从整体上讲

  具体到合租房来说,整个房屋由共用空间和多个个人空间组成,很明显整个房屋具有与外界相对隔离的场所特征,但是整个房屋是供多个彼此不认识的陌生人(家庭)使用,因此从“户”的功能特征上来看,合租房从整体上讲已经不再是刑法意义上的“户”。从局部来看,由于共用空间也是供多个人(家庭)使用,很明显也不具备“户”的功能特征,而个人空间(单间)比整个房屋具有更明显的“户”的场所特征。从功能特征上来看,个人空间仅供一个人(家庭)使用,尽管个人空间内不完全具备供家庭生活使用的条件(无客厅、厨房、卫生间),但是这些都可以从共用空间给予个人空间以补强。共用空间的权利可以说是个人空间权利范围的自然延伸,不能因为客厅、厨房、卫生间等生活必需品没有设置在个人空间内,就否认个人空间具备供他人家庭生活使用的特征。住所虽有豪华、简陋之别,但从刑法意义上讲,住所在刑法面前应一律平等,不能因为住所简陋、狭小而否认住所的功能特征,它都是公民的最后栖息地,都能给人以安全感,都是与世隔绝的最后堡垒,不容许任何外人侵犯。

  综上所述,如果行为人以非法目的窜入合租房共用空间行窃的,不宜认定为入户盗窃;如果行为人以非法目的窜入合租者的个人空间行窃的,则应认定为入户盗窃。因此,本案中王某的行为应当以入户盗窃论。

责任编辑:苏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