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 日本的执行主体按管辖范围分为执行官和裁判所(法院)两类。执行官是日本在19世纪90年代效仿法国和德国的执达吏而设立的法律制度。执行官设置在地方裁判所(相当于我国的基层法院),他们依照法律规定负责执行裁判、送达裁判所发出的文书以及其他事务。执行官属于国家公务员,性质近似警察,但其不从国家领取报酬,而是收取当事人的手续费作为报酬。其报酬没有达到一定数额的,由国库予以补足。执行权原则上属于地方裁判所(相当于我国的基层法院)。裁判官和执行官实行独任制。 韩国 具体由执行官、执行法院、一审法院负责执行。韩国的执行官属于国家公务员,但国家并不向执行官支付工资。执行官以收取执行费和其他酬劳作为工资报酬,执行法院原则上由地方法院实行独任制。 俄罗斯 俄罗斯认为执行权不属于司法权,而是行政权,由司法警察负责执行。 目前,世界上大部分国家将执行权,尤其是执行实施权或简单案件的执行权视为行政权或行政权的一部分,直接由行政机关予以管辖。也有部分国家将执行权视为当事人的私权,由私法主体负责执行,实行社会化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