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法官在思考过程中到底受到哪些因素的影响,波斯纳总结了九种理论,态度理论对应政治性因素,即用法官的政治偏好来解说其决定,例如,若是民主党总统任命的法官,则其可能更会偏向于“自由派”,在司法过程中,会倾向于保护雇员、消费者、小企业主等,反之亦然。如前所述,这一政治性的因素对于上诉法院及最高法院法官影响较大,对初审法院的影响相对较小。 此外,还有战略理论、社会学理论、心理学理论等,即除政治态度之外,法官还会因其个人特点、性别、种族、先前经验等的不同,导致其司法行为的不同。一个简单的例子是“异议厌恶”,法官不喜欢提出异议,因为案件的审理尤其是上诉审,是一种法官之间的合作关系,频繁的提出异议,显然会伤害同僚的感情,工作中处好同僚关系同样重要,当法官之间因为频繁异议而互相敌对,那么工作也就不好干了。因此在工作中若要保持良好的同事关系,就要尽可能地减少摩擦。 在本书的第二编,波斯纳详细展开了这些模型,论述了影响和制约法官思考的内因和外因,并且谈论了薪水、工作压力对法官选择职位的影响,他提出了一个十分新颖的观点,认为如果大幅提高法官的薪水,并不一定会引来更多能干并喜欢司法的法律人进入法院,而可能引来贪图高薪却未必喜欢司法的法律人进入法院。如果给法官减负,使法官闲暇较多,就会引来更多看重闲暇的法律人加入法院,这将会降低法院的专业性和法官办案的效率。虽然这一论述同我们以往所认知的迥然不同,也并不完全适应我国现在的国情,但这一观点也为我们拓展了另外一种思路,使我们用一种新颖的视角去看待这个问题。 三 由于波斯纳法官在本书中探讨的主要是上诉法院的法官,因此,在所有影响因素中关注更多的是政治性因素。 法院的层次不同,影响法官判决的因素也会不同,因此政治性的考量对上诉法院及最高法院的影响较大,但这并不是说法官就脱离了自身职业定位而成为一名司法政客,很多进入到最高法院的案件往往是非常规的、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力和争论点的案件,因此,政治性的考虑是非常有必要的,法官不仅要考量案件对司法系统的长远影响,还要对民意进行有效的回应, 这一观点对中国司法也有着很好的借鉴作用。就我国来说,这就要求二审法院的法官在处理上诉案件时发挥更大的能动性,不仅要在保持判决客观公正的基础上向民意靠拢,还要考虑案件带来的社会影响及对司法发展的影响。即苏力教授在代译序中所说的:“二审在很大程度上是监督和指导初审,关注的仍然是纠纷解决,基本放弃了或至少没有自觉追求协调统一二审法院法域内的法律实施。在必要时解释‘造法’,推进规则的完善和发展。” |